点评假新闻《不主动配合强奸致公务员生殖器官折断被判三年》
版主留言asshmo(2010-3-29 13:49): 是因为你的链接里有C N的字符 | |
28日,在SIS茶坊看到这样一个话题:《不主动配合强奸致公务员生殖器官折断被判三年》,当日发帖回帖几近过百,而点击轻易过千,好奇之下本ID也点开看了下内容,初看也有一种义愤填膺的感觉,被强奸竟然有要配合的?你以为是在拍AV吗?而反抗导致施暴者受伤竟然反而要判刑?但细心一想,便觉得太过离奇,内容的可信性太低。最简单又是最常识性的问题就是,文中所称的案发日期竟然是2009年2月31日?本着务实求真的态度,于是上网百度了一番,发现这则新闻是彻彻底底的假新闻。
让我们先看这则假新闻的原文:
①核心提示:河南洛阳市一女子因为太漂亮,在被强奸时,不主动配合强奸,导致强奸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昨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②3月26日电 该女子在被施暴时,因不配合强奸而导致对方身亡。昨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不配合强奸致死案”。本是健康快乐的宋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
③2009年2月31日22时,洛龙区关林镇一女青年宋丽加完夜班后,单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吃过宵夜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江某按住宋丽的嘴将她拖到树林深处实施强奸,宋丽在被强奸的过程中没有配合江某,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在明知李某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也不及时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
④2010年3月26日,洛阳市洛龙区检察院向洛龙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宋丽犯有故意伤害罪。
⑤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⑥宋丽的辩护律师认为,宋丽由于天黑加上慌张,没有发现强奸者受伤,更重点的是宋丽当时是处女,事后发现身上流的血以为是处女血,在不知道强奸者的受伤的情况下,所以错过了救人时间,加上强奸者事前服用伟哥(法医鉴定书标明),兴奋过度而忘记了流血,这是强奸不慎致死,所以宋丽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伤害江某。
⑦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强奸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如果宋丽在被奸后及时报案,派出所出警也能及时发现李某受务,能及时的抢救过来,但宋丽不相信公安机关,为自己的名声着想而迟迟不愿报案,像江某这样一位优秀的共产党公务员、改革先锋者,就这样离开人世,是洛阳政界的一大损失。宋丽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外,鉴于被告人宋丽在案发后认罪态度比较好,同时,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
首先,在百度大神的指引下,我看到大河网上3月28日有网友质疑这则新闻是假新闻,然后,我继续百度,在愤青众多的红网上又发现了这则新闻,但从第二楼开始已经被版主锁贴,并表明这则是假新闻。然而,这也并不能说明这真的就是假新闻,继续百度之,在天涯发现了这则假新闻的源头《洛阳小伙追赶小偷致其当场摔死获刑三年》。
《洛阳小伙追赶小偷致其当场摔死获刑三年》:
眼看小偷骑着同事的助力车要跑,洛阳小伙曹天(化名)连忙追去。追赶过程中,他责令小偷停车未果,抽出身上的皮带朝小偷身上抡去。结果,小偷身体失衡当场摔死。
曹天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还是犯罪?
昨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刚刚审结不久前发生的一起案件,引起巨大争议。
一审法官认为,曹天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案发 追赶小偷致其死亡
冯小强、冯高明、曹天均在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一家货运部上班。
2009年4月27日上午,三人像往常一样在货运部上班干活。10时许,冯小强突然发现,一名男青年正将他停在门口的踏板助力摩托车骑走。
“快,小偷,快追!”冯小强大喊着追去,但没追上。冯高明、曹天闻讯而来,合骑货运部的一辆摩托车继续追去。
冯高明负责驾驶,追至开元大道一电线杆处时,两人追上该男子并喝令对方停车。但男青年置之不理,继续高速驾车前行。曹天当即抽出自己身上的皮带,朝男青年抡过去。
此时,意外发生了,男青年侧身躲避,失去平衡后摔倒在地,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查,死者姓范,伊川县吕店乡人,20岁出头。
当天下午,曹天到洛龙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当天,曹天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三天后,被执行逮捕。
指控 曹天犯了故意伤害罪
2009年7月16日,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曹天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进入公诉程序后,死者范某的父母对曹天、冯小强、冯高明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三人共同赔偿丧葬费等共计16万余元。
辩护 曹天是见义勇为
曹天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此属意外事件,曹天不构成犯罪。
范某偷车在先,曹天、冯高明骑车追赶过程中,曾向范某喊话让停车,是范某自己心里慌张,驾车不慎,摔倒致死。在喊话无效的情况下,曹天用皮带向范某抽了一下,但是相距较远,并没有打住范某。曹天一心帮朋友追回被盗财物,是见义勇为的合法行为,不应被追究法律责任。
判决 过失致人死亡,判三缓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各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曹天三人共同赔偿范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
一审法官认为,被告人曹天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二轮助力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翻车伤人的结果,但为追赶小偷取回被盗物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范某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被告人曹天在案发后主动自首,并积极赔偿,确有悔罪表现,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之所以费工夫去百度查证,并不是说对任何人有意见,又或者说要维护公务员的形象,只是觉得,转帖也应该有个核实真伪的过程,否则只能沦为别有用心之人利用的工具,甚至让人卖了还给人数钱。这则新闻的杜撰人还算有点良心,毕竟文中所说的案发时间2009年2月31日太过明显,应该是杜撰人有意为之,好让看官知道这是恶搞而非事实,谁知道网友竟然连这个常识性错误也没有看出来,纯粹只是一味转帖、宣泄情绪,一个中国人是一条龙,但一帮中国人反而成为一条虫,原因就是中国人始终没有独立的判断,一味盲从,真的不知道是觉得可笑还是悲哀!
P.S:我不太明白为什么我总是不能插入链接的?每次都说含有非法字符?
[ 本帖最后由 jnustu 于 2010-3-28 22:01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