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女儿恋爱一说不成立,中国法律不允许
看他的罪行,和犯罪过程,那是很严重的,可以说其手段十分残忍,(1) 手持尖刀 闯入单身女人房中,在女人惊恐中,强行脱去女人的衣服,并用刀逼着女人为他口交,(2)多次威逼未成年少女谈恋爱,并多少次奸宿这个少女,(3)被受害者等纵人抓住扭送司法机关,(4)在法庭上拒不认罪,百般抵赖,态度极其恶劣,根本没有悔改之意。。。。。。结论是:他的罪行是严重的。
刑法规定强奸未成年的女人应判3-10年,应当从重,但对这名罪犯只判了7年,未按从重判罚,只是按中等的判刑,也就是说按一般的强奸判的,但是法律还规定,对一个人强奸一次后,以后每增加一次强奸,就增加一年刑期,但这名罪犯多次强奸这名未成年女孩,但法院未按每强奸一次就增加一年徒刑的规定办。如果法院按这一规定办的话,他的刑期就就应该判刑10年以上。可见法院是手下留情啦。
他的另一个罪也是很严重的,比一般的对妇女猥亵罪严重得多,他是在奸淫其女儿后,生殖器上还粘着她女儿生殖器里的分泌物,闯入其母房间,手持尖刀威逼着把他的生殖器插进其母嘴里,令其为他口交,这是怎样一个变态心理,又对妇女造成多大侮辱。
对猥亵妇女罪应判多少年刑期呢?
刑法规定强行猥亵妇女罪应判5年以下徒刑,就是说特别严重的判5年,一般的判5年以下徒刑,法院把这个犯猥亵罪,和侮辱妇女罪二罪重罚的恶魔,从轻只判3年。
法院对这名罪犯为什么判的这么轻呢?
我分析(1)这名罪犯一定是个富二代。(2)不大可能的情况,法院说为的是“治病救人”。我认为法官有可能是这样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