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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李昌奎案,最可恨的是对法律的故意曲解与诡辩 [打印本页]

作者: 奢侈的爱    时间: 2011-7-8 11:34     标题: 李昌奎案,最可恨的是对法律的故意曲解与诡辩

最近李昌奎案件的判决,首先让我联想到的竟然是一些关于轮奸幼女的案件。
我们经常听到的新闻是这样的:几个村里的恶少,大概十五六岁左右的样子,将村里的十一二岁的幼女肆无忌惮的轮奸了几个小时,手段恶劣,令人发指。
而当地法院昧着良心判决这几个恶少无罪。
理由呢: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2款的司法解释: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男子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孩偶尔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于起诉。

如果你搜索一下,可以看到大量这类的新闻。
为什么那些法官会做出这种无耻的判决呢。
毕竟,只要一个正常识字的人,坐到图书馆里看刑法书,看上半天,就会明白这里司法解释的本意指的是:未成年男女在谈恋爱、交往中自愿发生性关系,你情我愿,即使女方未满十四周岁也可以免于对男方的起诉。 而绝不包括那些性质恶劣的暴力强奸案、轮奸案。如果是那种暴力胁迫违背受害人意志的强奸案、轮奸案,就算受害方是成年女子,加害方一样要受到法律惩处的。

很难想象一个思维正常的法官会做出这种王八蛋判决。

可这类轮奸幼女后被判决无罪的事情在农村地区却经常出现,为什么呢?
理由无非三种:

1.男方家有钱有势在村里有背景,或贿赂了法院工作人员,使得法院人员故意曲解法律,做出这种无耻的判决。
2.男方家虽然没钱没势没背景,但靠人托人的人情关系,使得法院工作人员做出违心判决。
3.法院的人本来就没怎么把农村人当人看,随便瞎判一下就完了。他们自己都没搞明白那司法解释里究竟说的是什么。一般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农村,如果是城里小闺女被轮奸了,吓死他们也不敢做出这种王八蛋判决的。

这三种可能所占比例差不多。


而李昌奎案强奸杀人案,也是同样的道理。云南高院的人为了救那畜生一命,故意曲解法律,拼命将这起恶劣的强奸杀人案件往民间矛盾、邻里纠纷、恋爱矛盾方面去靠,而那个云南省高院副院长赵建生竟然得出了“社会危害相对较小”的言论。任何逻辑思维正常的人都不会做出这种脑残结论的。

让我们看看赵建生在回答记者问题时所引用的司法解释在书上的原话是什么: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任何大脑正常的人,都能看明白上面写的是什么意思吧。
既然赵建生要引用法律条文,为什么不引用全了。
很显然,赵建生为了让李昌奎逃脱死刑惩罚,故意断章取义,昧着良心说话。






难道那畜生的手段还不够特别残忍吗?情节还不够恶劣吗?难道受害者有什么过错吗?


李昌奎犯的是强奸杀人罪。
强奸就是强奸,杀人就是杀人,这和邻里矛盾有什么关系?(当然加害人和被害人更不是什么情侣关系,仅仅只是这个村里的恶霸想要霸占人家闺女而已.)

这就好像,你想杀人一个人,先喝酒,然后开车把那人撞死。难道要按酒后驾驶判决不成?而现在云南法院那边就是想靠这种无耻的诡辩救那畜生一命。


官字两张口,要对法律法规进行辩论,老百姓是永远辩不过法官的,法官拥有最终的解释权。制造抚州爆炸案的钱明奇在微薄里有一句话,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他在微薄里说法院“故意错误适用法律.适用失效法规条款……”法官玩弄法律条文,利用这个制造冤假错案,只有切身经历的人才能体会钱明奇当时的心情。
这起案件其实是类似的。


其它的事情大家都分析过了,现在让我们探讨一下云南高院那边为什么会做出如此无耻的判决呢。

无非还是那三种可能:


1.男方家有钱有势在村里有背景,或贿赂了法院工作人员,使得法院人员故意曲解法律,做出这种无耻的判决。
2.男方家虽然没钱没势没背景,但靠人托人的人情关系,使得法院工作人员做出违心判决。
3.法院的人本来就没怎么把农村人当人看,随便瞎判一下就完了。他们自己都没搞明白那司法解释里究竟说的是什么。


虽然三种可能都有,但显然第二种可能性最大。
法院方面极力说明李昌奎家里没钱没势没背景,以此来证明判决的公正。

这是很搞笑的。

举个例子:十几年前,我叔叔看到有人跳进人家家里入室盗窃,见义勇为,将犯罪分子抓获,我叔叔也受了伤。那窃贼也不过是个外地打工者,没钱没势没背景,但第二天就被放了出来。出来后马上报复我叔叔找我叔叔的麻烦。

他为什么犯罪后能马上出来呢?因为他住宿要租房子啊,租给他房子的人和警察有交情。房东为了自己的房租,平时和那人又相处的不错。自然会想办法托人把他捞出来。


李昌奎案也是同样的道理,他家就算没钱,在亲戚朋友中托人情找关系总能拖到吧。大家都是中国人,都明白这个道理。反正受害人家里是老实农民,又没有什么背景。于是就有了这种无耻的判决。

不想多写了,只是把大家还没想到的、写到的写出来。

本人原创,3分钟后同发天涯论坛。

[ 本帖最后由 奢侈的爱 于 2011-7-8 14:38 编辑 ]
作者: fox2800    时间: 2011-7-8 11:47

王法 他说法院就是王法
如今法院也可以无法无天了
作者: 奢侈的爱    时间: 2011-7-8 13:24

已在回复中注明“同发茶坊”。

其实根本没必要发天涯的。


太生气了,写的挺乱,可能都没把意思表达清楚。
作者: gcn6895    时间: 2011-7-8 14:00

天下不同法,中国的难事,只有依法办事,才能解决一切。
作者: laofengno1    时间: 2011-7-8 14:36

其实从当年70码事件不判“危害公共安全”而判“交通肇事”,我便知,法律更多只是种儿戏,只是某些人玩弄的工具罢
作者: 大水鱼    时间: 2011-7-8 16:11

发生这些事情,只能怪自己没关系了。
让这世间再污浊些吧,当人民爆发起来的时候,才能看到些许希望。
作者: 11级总裁    时间: 2011-7-8 22:18

原创的强烈支持,但这类新闻早就见怪不怪了,卖淫无罪,强奸有理。
作者: 村上秋树    时间: 2011-7-9 00:55

其实类似的荒唐判决在天朝差不多天天发生,可无权无势的普通屁民又能怎么样呢?
作者: freeabc    时间: 2011-7-9 02:19

谁说这是对法律的曲解和诡辩?无论多么看上去不合常理有失公平的判例,在法律文字里总能找到所谓合理合法的依据。更有专家包括一些铁杆的拥趸,以法律之名,以为这样那样的法律理解、解释乃至法律本身背书和帮闲。譬如《“数额较大”的40元》里一id对明显罪刑失当从而引起媒体关注的10年判决的全力支持和维护。在他们的逻辑里,依据即等于合法,依据更等于合理,而不必思考选用依据的方式、赖以依据的基础本身是否合理。

[ 本帖最后由 freeabc 于 2011-7-9 02:45 编辑 ]
作者: xwz    时间: 2011-7-9 09:20

这件事情确实非常的令人气愤,法律到了“虽然……但是”的地步,两个“虽然……但是”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无语。。。。。。
不过还是让我们拭目以待吧,毕竟已经又重新审理了。

不妨我们假设一下,如果最终的结果,仍然是死缓的话,
那么以此为判例,以后我们是不是都可以去把人杀了,然后去自首,这样一来,就都不会判死刑了。
再换言之,如果我是受害人的家属,那么以此判例,寻个机会把这个杀人犯除掉,
然后自首,我是不是也可以用“虽然……但是”的这个例子来减轻刑罚呢?
作者: 外冷内热的男人    时间: 2011-7-9 09:55

关键还是最底层的老百姓要懂法,所谓民不举官不究,我就不信被害人家属拼命上诉,他们敢这么判,但是他们不上诉有什么办法?我也纳闷,被告明显不是背景多深的人,充其量是个地痞流氓。受害人家人为什么还不敢追究?是怕报复?两条人命都没有,你就是再报复还能报复什么?抛去人道良心不说,被害人家人也让人气愤。
其实这种人的存在危害远远超过了药家鑫,甚至超过了黑社会。这种人不死,才是老天不长眼。有时我宁可用药家鑫的命换他的命。
再有,以后再开两会应该讨论一下了。我觉得自首如果可减刑尚且勉强说得过去,但是认罪态度好决不能再作为减刑依据了,我甚至感到可笑,哪个罪犯认罪态度不好啊?除非必死无疑。你杀人了,违法了,认罪态度好是应该的,凭什么就得减刑?我觉得应该这样:认罪态度好不能减刑,但态度不好要加刑
作者: wsyzsl    时间: 2011-7-9 10:15

法律是由法官来执行的,法官既可以精准的判定,也可以曲意来判定,主要看对他有无益处。
作者: qweqwd35    时间: 2011-7-10 08:06

发这个帖子的 貌似你是不是活得太滋润了 觉得社会很干净啊 这些案件还是曝光了的 在农村有很多案件是一直埋藏着的 这中间的原因有太多 法律意识淡薄 权钱交易 舆论压力 前面两样都好解释 舆论压力其实是一直存在的一种奇怪的现象 本来受害者是受舆论保护的一方 但是在农村里一个女孩子被强暴了以后去报警得不到公道不说 还会被村里人指指点点 久而久之 报警对于那些受强暴的女性来说不是解脱放而成了噩梦 最后来说说法律问题吧 在农村很多地方一条村都是一个姓的 或者很团结的太多 而且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 一些农村的女性的地位依然没有得到改善 所以很多事上也就能忍则忍了 而这样的思想也会一代一代传给后面的女性 而且我亲戚里面就有一个这样的女性 我们在桌上吃饭没吃完前 她是不会吃的 即使吃完了 她也不上桌子的 也只是把饭菜收拾好以后去厨房里面吃 而且她还这样教她女儿
作者: QQ山水    时间: 2011-7-11 11:00

李昌奎案,最可恨的是对法律的故意曲解与诡辩.对不对呢?杀了就对吗?还是不杀就对!要杀你有一百个理由,不杀你也有一百个理由。这是中国法律的可怕之处。什么良心与公正,什么公平与正义,对于小小的老百姓来说都是可望与不可及的。这就是中国与中国人的悲哀之处。司法不独立————这就是党的意志的体现。说死也没有用!
作者: 奢侈的爱    时间: 2011-7-11 13:16

我写这篇文章是因为愤怒。

在将李昌奎送到阴曹地府这件事上,希望能尽到我的微薄之力。

[ 本帖最后由 奢侈的爱 于 2011-7-11 13:17 编辑 ]
作者: 奢侈的爱    时间: 2011-7-11 13:32

曾经有一个曲解法律的案子。一个没成年的男孩去一个工厂打工,结果出工伤断了一条胳膊。男孩家里打官司要求工伤赔偿。
而法官因为和这个工厂老板的交情。判决男孩家里里败诉,判决理由竟然是因为男孩是未成年人,工厂本来就不应该招收他。于是工伤赔偿也要不到了。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于是男孩无法得到一分钱的赔偿。

尽管谁都知道这种倒因为果的判决逻辑混乱,无耻至极。但法官就是这样判的,你又能怎样。男孩的爸爸以前在矿山上开过矿,会做炸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他用脑白金的盒子做了个炸药,放到法院门口。法院里好几个人接触这个炸药都没有爆炸,最后判决这个案子的法官在接触这盒炸药的时候盒子突然引爆,法官被肉体消灭。当地村民说是老天有眼。

法官拥有胡乱曲解法律、以权谋私、办人情案、贪赃枉法的权利,老百姓则拥有将法官从肉体上消灭的权利。



就法律条文本身而言,我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并不存在太大的逻辑漏洞,文字叙述上也并没有太多不妥当的地方。但判案的法官装作看不懂白纸黑字,硬是蛮不讲理,颠倒黑白,睁眼说瞎话,枉法办案,你也一点办法没有。

[ 本帖最后由 奢侈的爱 于 2011-7-11 13:43 编辑 ]
作者: kongpeid    时间: 2011-7-12 01:53

此人不杀,天理难容,在古代,这是凌迟处死的罪
作者: loken520    时间: 2011-7-12 12:26

今天就要出结果了,我觉得没有意外,又是搬弄少杀和慎杀忽悠人,还要网友服从判决,避免舆论判刑什么的,悲哀啊,这世界净出些挑战常识的事情。
作者: ils    时间: 2011-8-6 14:07

真不知道这帮渣滓是怎么混到高院去的? 其实很多案子,即使不是学法律的人,也能凭着常识和人论天理作出十分接近于公正的判决;学了几十年法律的专业人士,反而判得不伦不类,还强词夺理;简直是草菅人命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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